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通知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结合十堰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

联系人:李英浩、何强

电话:0719-8654095

电子邮箱:805380142@qq.com

传真:0719—8655176

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栋1702室

附件:《关于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关于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和十堰市“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体系建设要求,为切实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做优行政管理服务

1.优化企业资质办理。高效推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查,持续开展建设工程企业提档晋级“头雁计划”,拓宽建筑业企业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业,实行资质、人员和业绩互认。

2.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接各行业类别、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法定范围内跨专业承接工程类别相近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加强双资质企业培育,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企业发展转型。

3.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工程招投标环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黑名单”和激励机制,强化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企业扶持培育

4.持续开展重点企业培育。对注册地在十堰市且取得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的企业,综合年度产值和经济贡献,由高到低取前30名,列入“全市重点企业库”,定期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培育企业,优化落实相应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在资质审批、业绩认定、审慎监管、创优评杯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5.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鼓励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对在我市纳税、入统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事项政策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最高奖励执行(下同)。

6.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纳税、入统的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且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分别超过5000万、3000万、2000万、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30万元的奖励。在省市重点培育库中企业,以其2023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7.支持本地企业“走出去”。鼓励本地企业积极走出去拓展市外业务。纳入统计的本地企业在外市承建工程、依法回我市纳税,且当年在本地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外市工程产生的税收),给予地方新增财力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十建字[2023]14号,以下简称《十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其他类型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给予5分加分奖励。

8.开展“十堰建造优秀企业”年度评选。十堰建造优秀企业分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3个类别。每年对在本地纳税入统且年产值超过20亿元、税收达到4000万元的企业,评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超过10亿元、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评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年产值超过5亿元、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评为建筑业优秀企业。获评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分别给以1年期限的15分、9分、6分的专项加分奖励。其他企业按照每5亿产值、每500万税收,在招投标活动分别给以0.7分、1分的专项加分奖励,获评企业产值和税收溢出部分叠加计算。

三、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9.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联合体” 企业对接意向清单,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不低于50%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标段,用于鼓励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或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此类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10.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鼓励本地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领域和城镇品质提升项目,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运营许可手续可依申请简化。

11.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招采过程中,一般不得将多个独立项目合并招标,刻意提高投标门槛。应按照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要求设置招标条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投资和主导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在招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2.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发挥古建、钢构、幕墙、窑炉等传统专业优势,培育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品质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的专业企业,推荐一批建筑业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招投标中,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四、加强招投标市场规范管理

13.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按照公平公正、集体决策的原则,综合投标人方案报价、经济贡献和信用评价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实施分类监管。

14.严格招投标市场监管。紧盯招标、投标、评标、标后履约等问题频发、易发环节,加强联合监管,以法律规章和诚信评价双重手段,高压整治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恶意投诉诋毁、标后不履行义务、“三包一挂”等突出问题,坚持重罚一批、清除一批、震慑一批,全面限制不良企业和个人在我市经营活动。

五、加大税收和金融服务支持

15.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

1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适合建筑业行业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行“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等贷款方式,支持建筑业多渠道融资。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碳减排领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提高对行业信用等级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

17.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鼓励各地对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各地将中小建筑企业纳入应急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帮助中小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18.加强政银企合作。将建筑业企业纳入“政采贷”支持范围。对在我市纳税入统的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真实有效的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支持开展“政采贷”业务,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万。积极推行应急转贷业务,对建筑业企业过桥资金需求予以支持。

六、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19.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

20.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1.支持企业基本账户保全。各级法院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已采取冻结措施的,企业提出异议后应及时解除。

22.合理分担企业施工支出费用。将落实高标准绿色施工、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对高标准承办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等现场活动、参与本地区应急抢险任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表彰,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守信行为记分标准—其他”给予以相应加分奖励。

七、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23.实施主要材料风险控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4.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变相抽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已冻结账户,各地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八、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

25.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行政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26.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政府采购工程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27.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打击“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

九、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28.全面发展应用绿色建筑。编制绿色建材目录,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和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其他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县(市、区)对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

29.支持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其建筑物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纳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范围。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工程业绩,在申报资质和诚信激励时分别按1.2、1.3倍系数予以认定。

十、推进智能建造发展

30.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支持智能建造基地建设,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装配式建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全面落实十堰市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鼓励同一地块项目100%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A级、AA级、AAA级的装配式建筑,在申报资质和诚信激励时分别按照1.1、1.2、1.3倍系数予以认定。

31.支持智能建造发展应用。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现场多方联动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十一、提升工程建设品质

32.加快推进BIM技术应用。推动数字经济与工程建设融合发展,支持国产BIM软件的推广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带头应用BIM技术,装配式建筑全面推行BIM技术,执行省定技术标准和计费标准,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应用费。鼓励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BIM技术,对使用BIM技术的开发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奖,并在信用评价中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3]1号)“省级优质工程”给予建设单位相应加分奖励。(以下简称《湖北省建筑市场行用管理办法》)

33.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创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结构,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地、标准化工地等的,在信用评价中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标准予以相应加分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34.优化工程质量监管。结合企业信用和既往业绩实行差异化管理。对积极履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效较好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优化质量监督,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干扰;坚持样板引路,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和工程质量标准化贯彻实施,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主动对接帮助企业培育优良工程,助力企业业绩提升。

十二、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35.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示范企业。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培育一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认定。

36.支持建筑业企业新技术应用。支持将数字建造领域关键技术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建筑业企业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或取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标准予以相应加分。

十三、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37.加强建筑业人才培育。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对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

38.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加强政府、学校、企业合作,支持在堰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设装配式建筑产业相关专业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筑业头部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装配式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十四、完善外出服务机制

39.加强企业外出服务保障。依托省级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加强与省级管理部门对接,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外省的市场准入、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创办或承办国内外工程类会议、论坛,宣传推介优秀建筑业企业和标志性工程业绩,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湖北建造”品牌。

十五、支持开拓境外市场

40.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业务。鼓励各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建筑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率的30%贴息。对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10%补助。对企业实施境外工程发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400万元。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给予地方新增财力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及时审批出国(境)任务,并制作发放出国(境)证件或出具相关证明;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

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市级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局长为副召集人,研究解决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监督相关政策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持续健康、转型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一事项符合国家、省、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现行市财政体制分担,执行最高标准和差额补齐。涉及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优先执行省级标准;省级标准未提及的,按照市级标准执行。